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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租账号”需谨慎,当心涉嫌“帮信罪”!
作者:周晓艳  发布时间:2024-08-06 09:18:34 打印 字号: | |

为深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整治力度,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宋某某违法所得7000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判决已生效。

案情介绍20235月,被告人宋某某在一微信群得知挂PC(将微信账号出租给电信诈骗分子使用)、出租苹果ID(把苹果手机ID账号出借给电信诈骗分子用于打诈骗电话)、做手机口(用两部手机,一部手机登录手机QQ,另外一部手机通过登录的QQ让电信诈骗分子打诈骗电话)可以赚钱,便在快手上学习如何操作。在学习中下载了纸飞机”APP,通过APP认识了挂PC昵称叫老城、做手机口昵称叫王陌、出租苹果ID昵称叫小晴的人。

20235月至2023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向杨某某、付某某、冯某等人收集26张手机卡用于做手机口;向张某某、曹某、李某某等人收集7个微信账号用于挂PC;向沈某某、陈某收集13个苹果ID用于出租。被告人宋某某从中获利7344元。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工具人,进而掉进非法犯罪的深渊;也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随意添加微信、增加自己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