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便捷、快速、隐蔽性强等特点,将传统的赌博犯罪从现实世界向网络虚拟空间发展,利用网络赌博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日渐凸显。近日,姚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情况:2022年7月24日至8月6日,陈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在某山庄开设赌场,以“六名筒”方式进行赌博,王某(另案处理)管理12号线,在赌博现场挂线,接受微信群内参赌人员下注并帮助参赌人员在现场下注。被告人王某负责12号线其中一个微信群群内赌资结转,该群内有微信号87个。2022年7月26日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账户转入、转出赌资31万余元。
2023年5月,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变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博不仅危害个人的心灵和意志,还会影响家庭安宁,破坏社会稳定,更是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的行为,害人害己,应予严厉打击。在此,小编提醒大家,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中也要遵纪守法,切莫心存侥幸网络赌博,更不可拉朋聚友、组织投注、抽头渔利,否则被判处刑罚,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