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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微信群开“赌场”,真“刑”!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8-06 09:19:49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便捷、快速、隐蔽性强等特点,将传统的赌博犯罪从现实世界向网络虚拟空间发展,利用网络赌博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日渐凸显。近日,姚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情况2022724日至86日,陈某(另案处理)、李某(另案处理)在某山庄开设赌场,以六名筒方式进行赌博,王某(另案处理)管理12号线,在赌博现场挂线,接受微信群内参赌人员下注并帮助参赌人员在现场下注。被告人王某负责12号线其中一个微信群群内赌资结转,该群内有微信号87个。2022726日至8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账户转入、转出赌资31万余元。

20235月,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变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形。

赌博不仅危害个人的心灵和意志,还会影响家庭安宁,破坏社会稳定,更是滋生其他犯罪的温床。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的行为,害人害己,应予严厉打击。在此,小编提醒大家,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中也要遵纪守法,切莫心存侥幸网络赌博,更不可拉朋聚友、组织投注、抽头渔利,否则被判处刑罚,悔之晚矣。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