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以案释法】“前婚”未离又登记结婚,法院:婚姻无效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8-29 10:58: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相识后于2019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生活不睦,双方于202210月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其10万元补偿费。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告先后进行了四次结婚登记,分别是20043月与贾某在A县登记结婚、200710月与康某在B县登记结婚、20122月在C县与吴某登记结婚、20193月与被告在姚安登记结婚。在上述四次婚姻登记过程中,20174月原告与吴某在C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14月原告与康某在D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吴某、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

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未解除与康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有配偶的事实与被告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属于重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补偿10万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姚安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原告涉嫌重婚犯罪,姚安法院已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现代社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无论何时,都必须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男女双方一旦登记结婚,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就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旦出现重婚现象,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取缔,而且会面临刑法的制裁。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