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相识后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生活不睦,双方于2022年10月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支付其10万元补偿费。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告先后进行了四次结婚登记,分别是2004年3月与贾某在A县登记结婚、2007年10月与康某在B县登记结婚、2012年2月在C县与吴某登记结婚、2019年3月与被告在姚安登记结婚。在上述四次婚姻登记过程中,2017年4月原告与吴某在C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21年4月原告与康某在D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康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吴某、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
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未解除与康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有配偶的事实与被告办理了婚姻登记,原告属于重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补偿10万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姚安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原告涉嫌重婚犯罪,姚安法院已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现代社会,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无论何时,都必须遵守公序良俗,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男女双方一旦登记结婚,步入婚姻的殿堂后,就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一旦出现重婚现象,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取缔,而且会面临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