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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
作者:罗瑞东  发布时间:2024-08-29 11:00:08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不到庭的情况?如果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未按照传票上载明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案情简介原告崔某某起诉被告罗某某离婚,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双方均已确认收到。开庭当天,原告崔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原告或是被告来说,是否参加民事诉讼都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司法自治的原则要求法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应过多干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该尊重法律,听从法庭的指挥,在法庭规定的期限之内完成相关诉讼事务。原告缺席法庭审理,视为原告放弃诉讼,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所以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一定要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被视为撤诉,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但是法院按撤诉处理后,由于案件未经实体处理,原告仍然可以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

法官提醒:开庭是很严肃的事情,作为原告在法院受理了起诉后,应当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庭审活动,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诉讼,应当及时联系法院申请延期审理。无故缺席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仅会耗费双方当事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精力,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