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
夫妻离异虽然意味着
婚姻关系的结束
但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却依旧存在
那么
离婚后
想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怎么办?
基本案情:
离婚后,双方达成协议抚养权归被告
2009年3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2010年1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起诉变更抚养权
但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在娘家生活,被告多年来一直未履行抚养和监护义务,也不负担孩子的生活学习等支出。近年来,孩子多次明确表示坚持要与原告一起生活,不愿意与被告生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由原告抚养。
法院审理
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即便解除婚姻关系,仍应积极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孩子的抚养义务,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妥善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使孩子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切莫让孩子成为婚姻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