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大家经常会遇到熟人借钱的情况
很多人因为彼此熟悉
或碍于情面
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
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
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遇到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原告毛女士与被告沈先生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相处过程中,沈先生的母亲向毛女士借款7000元,并承诺以后有钱一定归还,毛女士同意后,通过刷信用卡在微信将7000元分三次转账给沈先生,沈先生收到转账后,再次承诺上班发工资后就归还借款。后毛女士多次催促沈先生还款,沈先生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并将毛女士电话、微信拉黑。毛女士无奈,遂起诉至姚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并支付信用卡逾期费2000元及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并随案提交了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
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沈先生未向原告毛女士出具《借条》,但是原告毛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实际向被告沈先生交付了借款本金合计7000元,毛女士提交的微信转账支付电子凭证及事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该借款凭据予以确认。毛女士主张由被告支付信用卡逾期费、误工费、交通费,不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且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经释法明理,原告自愿放弃该诉讼请求。
最终依法判决由被告沈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毛女士借款本金7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利息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很多人都会因为彼此熟悉或碍于情面而没有要求借款人写借条,而正因为如此,一旦发生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
一是微信、支付宝、短信等聊天记录、相关通话录音、语音视频录音等,且该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
二是寻找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证明双方有借款的事实存在,并能在借贷关系、借贷数额上有清楚的逻辑。
三是如果有借据,但是借据遗失的,债权人在不让债务人察觉借条遗失的情况下,与债务人沟通,做好债务人承认欠款的谈话录音或视频。
四是如果是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网络转账的,到相关系统打印转账记录。
收集以上证据越多越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当然从法律角度来看,民间借贷最好是签订相关借款凭证,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无法举证,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亲朋好友之间借钱时,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从善意的角度,最好要求或者主动出具借条,别因面子“不好意思”写借条,弄得亲朋好友为了钱而对簿公堂,变成了“仇人”,最终闹得大家都没了面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