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以案释法】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谁承担?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9-12 16:48:07 打印 字号: | |

神兽归笼

家长们终于松了一口气

但孩子的安全不能掉以轻心

若小朋友在幼儿园意外受伤

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案情介绍:四岁的豆豆(化名)就读于某幼儿园。某日,幼儿园组织豆豆所在班小朋友开展户外活动。活动过程中,豆豆从攀爬架上摔下受伤。幼儿园第一时间联系了豆豆的家长将其接走送医治疗。因豆豆伤情严重,于第二日转至州级医院治疗,后又辗转至昆明儿童医院和北京同仁医院治疗,经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伤情好转。就医长达半年之久,期间产生各项费用。家长和园方对于赔偿事宜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豆豆父母遂将该幼儿园起诉至姚安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豆豆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幼儿园未在攀爬架下面铺设防护垫,豆豆与其他同学在攀爬架下向上攀爬过程中,该园的教师未对豆豆及其他同学的危险攀爬行为进行提醒、阻止以及看护。

法院认为,豆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学生,而该幼儿园系专业教育、教学机构,豆豆在该园受教育过程中摔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该园未尽到注意、管理的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豆豆从攀爬架上摔下受伤,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姚安法院依法判决由该幼儿园赔偿豆豆理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法官提醒:安全无小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孩子在学习、生活的安全,尤其是三四岁的孩子正处在活泼好动、缺乏纪律、安全意识的阶段,更需要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加以教育和引导。学校有义务确保每一名在校学生的安全,不得在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教室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同时,家长也应当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提升孩子的自护、自救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