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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开门杀”致人受伤,谁担责?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9-30 09:48:33 打印 字号: | |

开门杀

指的是车上人员下车时

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

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

导致他人躲闪不及撞上车门

那么

遇到开门杀责任如何认定?

如何避免开门杀”?

近日

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开门杀导致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106月中午,小明(化名)停车后准备下车,开启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小美(化名)发生碰撞,小美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转至上级医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小美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明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为小美垫付了医疗费48000元,小明垫付了13800元。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美遂起诉至姚安法院,要求小明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

法院调解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小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万余元,由保险公司赔偿,扣除保险公司先前垫付的48000元、小明垫付的13800元,保险公司实际应支付小美19.8万余元,并支付小明13800元。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官提醒:

小疏忽引发大灾祸,下车开门时不认真观察清楚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来不及反应,最终撞伤,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员伤亡,为此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地方停车,开车门前务必确认车外是否有其他车辆和行人,做到相互提醒,确保安全后再开车门下车。同时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应注意降低车速,特别是刚停下来或打双闪灯的车辆,要注意防范车门突然开启,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