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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误将钱存入他人被冻结账户,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09-30 09:49:5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的兴起和个人终端电子设备的普及,转账、无卡存款等日益便捷,我们在享受科技和时代发展便利的同时,也常发生一些困扰。如果错误将钱存入他人账户,此时,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会因缺乏债权清偿基础而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可以主张收款人将该款项返还,但是,如果不小心存入的账户是被冻结的账户时,被误存入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介绍20231129日,孙甲到银行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正逢孙乙在柜台打银行流水,孙乙离开时将自己的银行卡遗漏在柜台卡槽。随后,孙甲将46200元现金放入了卡槽,银行柜员小王误以为该银行卡是孙甲的,遂将钱存入该卡。直至办理完毕小王将卡还给孙甲时才发现,孙甲办理的是无卡存款,小王误将孙甲的46200元钱存入了孙乙的账户。银行随即进行抹账,却发现孙乙的账户被有关机关冻结,无法进行划账。孙甲遂起诉至姚安法院,要求孙乙返还不当得利款项46200元。

法院审理

姚安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小王作为本案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事情发生后,小王将46200元还给了孙甲。

审理中,小王请求将孙乙卡上的46200元钱返还给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已将46200元还给了孙甲,孙甲已经不存在任何经济损失,实际损失人是第三人小王,孙甲不是适格的原告,故其要求被告孙乙以不当得利返还款项462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孙乙虽然是案涉银行卡的所有人,但是该银行卡现由第三人小王负责保管,且知道该卡密码,孙乙对该卡没有实际使用权和控制权,待该卡解冻后,小王完全可以追回全部或者部分经济损失,未追回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故其要求孙乙以不当得利返还款项46200元的独立诉讼请求,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孙甲和第三人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必须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2、必须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

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得利人针对受害人而实施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并非得利方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官提醒: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还是个人,在办理存款、转账等涉及金钱的业务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尤其是卡号、姓名、开户行等重要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操作。若发现转错账,一定要及时与收款人沟通,保存好转账交易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大家收到了被别人转错的钱款,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无合法依据的款项应予以及时返还。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