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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好意搭乘”出事故,责任谁承担?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10-16 10:32:35 打印 字号: | |

日常生活中,骑车或开车出行时,顺路好心搭载亲友同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可万一在搭乘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意外伤亡,好心搭载他人的驾驶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赵某驾车搭载周某和韩某前往朋友家聚会,在到达目的地停车的过程中,因车辆后溜导致韩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赵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赵某为韩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3万余元,并支付了韩某家属丧葬费5.2万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害人韩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并非营利性客运合同关系。驾驶人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及财产安全。若造成车上乘员人身损害,由机动车驾驶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不让好意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