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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再贪杯 二次醉驾获实刑
作者:周晓艳  发布时间:2024-10-18 09:38:58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醉酒驾驶被查处过的人通常都会痛改前非,引以为戒,但总有一些心存侥幸、不知悔改,行走在法律底线的边缘人,再次酒后驾驶被查处。近日,姚安法院审结三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冷某某拘役二至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六千元。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4530日,被告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载王某回家,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苏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235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2024531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出行,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7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39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姚安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

12024720日,被告人冷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家中驶往县城,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57.08mg/100m1

2202485日,被告人冷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去盗窃他人石山,后被派出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冷某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18.4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冷某某于2021713日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姚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三名被告人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某、李某某、冷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六千元。

法官提醒:请大家切勿好了伤疤忘了痛,要痛定思过,时刻紧绷安全驾驶这根弦,切勿触碰酒驾、醉驾这条高压线,否则失去的不仅仅是驾照,甚至是自由和生命,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争做文明者,莫当交通人。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