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选择“私了”解决工伤赔偿问题,事后却又因协议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数额差距较大,导致双方产生矛盾纠纷而对簿公堂。那么“私了”后,劳动者反悔,能获支持吗?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某公司保安,2022年1月的一天,王先生在上班期间因工作与他人发生争吵厮打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1月17日,该公司申请对王先生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2023年3月22日,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后王先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4年3月26日,王先生所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该公司和王先生分别于3月30日和4月1日收到伤残鉴定情况。
2024年3月27日,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费用71000元,并当场支付了69000元。
后王先生反悔,觉得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遂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王先生遂起诉至姚安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
法院调解: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化矛盾、解纠纷、促和谐”的原则,耐心对双方释法说理,事理相融、情法兼顾,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公司除前期支付的69000元外,再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34600元,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一揽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一方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了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足额支付赔偿金的;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依法被认定工伤且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下签订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情形下签订,劳动者实际获得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劳动者以该协议违反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予以撤销,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补足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