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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讨债不成反获刑
作者:杨梅  发布时间:2024-11-05 09:43: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姚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某因要债不成打伤对方,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2023年,被告人李某到某基地找被害人刘某某要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要债的整个过程,一开始大家都是心平气和的,后双方发生口角进而才发生厮打,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2000元。

姚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欠债不还本是一种诚信缺失的行为,作为借款人,如若真遇到了困难,一时真的还不出钱,应该主动找出借人沟通商量,做一个诚实有信用的人。作为出借人、债权人,在面对拖欠货款、借贷等民间纠纷时,一定要保持理智,不要让自己有理变无理,使用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更是不可取。如果需要维权,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取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得不偿失。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