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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借银行卡获利?“心动”变“刑动”!
作者:杨梅  发布时间:2024-11-07 09:01:08 打印 字号: | |

只需提供银行卡进行转账

就可轻松获利

这样不费脑、不费力的好差事

你相信吗?

偏偏有人就信了

案情简介2022年,被告人徐某、胡某认识了偰某某(另案处理),听偰某某说将自己的银行卡拿去帮助别人刷卡转账可以赚钱,便在偰某某安排下,向他人提供各自的手机卡、银行卡、身份证等帮助收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期间,被告人徐某提供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结转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96万余元,徐某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胡某提供的银行卡合计入账130万余元,胡某非法获利2000元。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胡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徐某和胡某有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遂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不要天真的以为将银行卡借给别人,动动手指,帮人提取几笔现金、转账,就能轻松赚到好处费。殊不知,这一行为已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会让多少人上当受骗,财富瞬间化为乌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和微信账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和聊天功能的账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否则将会酿成大错,沦为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