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财产保全,许多到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往往心存顾虑、模棱两可,不善于通过财产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姚安法院在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对当事人循循善诱、明法释理,促成双方和解,取得了案结事了、皆大欢喜的效果。
案情回顾:2023年7月,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蔡某某等五人签订《贡菜鲜品收购合同》。2024年4月,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约定签订《贡菜鲜品收购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蔡某某等五人种植的贡菜鲜品由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收购,每公斤0.8元,收货付款。”被告收购原告蔡某某等五人的“贡菜”后,开具《销货清单》,并于2024年8月出具《定金支付贡菜鲜品货款说明书》,确认未付原告蔡某某等五人货款9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讨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办理: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人数较多,如果经过漫长时间诉讼,需要耗费大量人、财、物力及时间,即便胜诉,还可能因诉讼周期较长导致执行不能。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原告蔡某某等五人明法释理,积极引导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24年10月,法院依原告申请对本案裁定予以保全。仅一个星期后,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即与原告蔡某某等五人协商和解,付清了原告蔡某某等五人的全部货款及涉诉相关费用。原告蔡某某等五人随即到法院撤诉,并申请解除了对被告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本案得以案结事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长期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具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旨在防止和限制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财产,确保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维护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姚安法院在诉前、诉中、诉后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化解了一大批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司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