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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变更抚养有纠纷 法官温情来调解
作者:杨学涵  发布时间:2024-11-19 09:26:28 打印 字号: | |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同样,法律所规定的也是为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婚姻自由的同时不影响父母及法律对孩子成长的规划,所以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的重要性不止是化解夫妻双方的矛盾,更重要的还涉及到之后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监护问题,近日,光禄法庭就因调解离婚后再次调解了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案情简介周某以与赵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周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赵小某由周某抚养,赵某给付抚养费,案件调解后法官向双方释明了孩子监护及抚养相关问题,双方也同意之后友好协商处理。双方离婚后,赵某以变更抚养关系向法院起诉,原因是赵某户籍在省城,为了孩子的接受较好的教育,双方协商孩子暂时与赵某居住,在赵某所在地上学。赵小某之后一直与赵某生活,赵某认为孩子一直与其一起生活,为了更好的履行监护责任,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不用周某给付抚养费。

调解经过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对双方离婚的情况也还清楚,并通知双方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本着一切为孩子考虑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疏导,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向双方释明抚养权所承担的监护责任。同时,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赵小某,询问其意见,了解其生活及学习情况,并鼓励其努力学习,去创造属于自己的未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孩子由赵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同时也劝说双方对孩子的探视及监护要坚持友好协商的原则,不要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

法官提醒:父母是孩子最大的依靠,家庭是温暖的港湾,无论婚姻如何变化,父母都应当一如既往地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守护与关爱。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光禄法庭始终遵循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量情、理、法等因素,依法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最大努力维护亲情关系,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法治蓝天。

供稿 | 杨学涵

编辑 | 施瑞瑾

一审 | 李莉

二审 | 张利祥

三审 | 周晓丽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