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离开家十几年了,没有任何信息,我们到处去找,也报过警,这么多年了,一点音讯也没有。现我父母留下了房子,只有我和弟弟两个继承人,我想将房子过户到我名下,相关部门说需要到法院来询问,这可怎么办啊?听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这事要怎么办理?”
近日,姚安法院光禄中心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
案情简介:十多年前,未婚未育的赵某孤身一人外出他省务工,刚开始还与家里保持联系,不久后家里人就再也联系不上他,经多方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他的姐姐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收到赵某姐姐的申请材料后,光禄法庭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赵某的公告,现法定公告期一年已届满,赵某依然杳无音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申请人提交宣告死亡申请时,赵某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经法院发出公告寻找后仍下落不明,法定公告期间已届满,申请人申请宣告赵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光禄法庭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判决宣告赵某死亡。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呢?
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谁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
三、审理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一)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写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立案标准,予以立案;
(三)法院进行案件审理,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家属及有关部门了解事实情况;
(四)按照法定程序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
(五)法定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仍然杳无音信的,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四、宣告自然人死亡相关法条规定
(1)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死亡宣告的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3)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4)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5)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的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