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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别样的“自首”……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11-26 09:22:17 打印 字号: | |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成社会共识

但总有人顶风作案

更有甚者

酒后驾车直冲派出所

……

1120日,姚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自投罗网的危险驾驶案件。姚安供电局20余名干部职工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简介202497日中午,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车到派出所反映情况,派出所民警见吴某一身酒气,遂联系交通警察大队将其查获。经鉴定,吴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23mg/100ml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庭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以案释法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案例是最鲜活的教科书。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以本次庭审为切入点,从酒驾、醉驾的标准、量刑、危害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为旁听人员进行了详细讲解,提醒大家要以案为鉴,树立法律底线思维,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珍爱生命、安全出行。要谨记危险驾驶不得,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