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李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大理、文山、楚雄辖区内乡镇集市摆放耳科专治、牙科专治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两次被当地卫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后李某某再次到姚安县某乡镇集市街道摆放耳科、牙科摊点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被县卫生行政部门查获。县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接受二次行政处罚后仍进行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生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医疗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非法行医不仅扰乱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隐患。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身体不适应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切勿为了省钱或图方便,到不正规的“黑诊所”“游医”处就诊,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人财两失,悔之晚矣。若从事特定医疗服务职业,应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依法开展诊疗活动,不可铤而走险。非法行医,终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