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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恋不成互相交恶 法官调解“化干戈为玉帛”
作者:林鹏  发布时间:2024-11-29 11:13:24 打印 字号: | |

熟话说强扭的瓜不甜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我国民间,许多适婚男女从相识相恋到谈婚论嫁,往往因不能妥善处理礼尚往来等问题进而交恶甚至引发纠纷。近日,姚安法院在受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后,通过对当事人悉心疏导、明法释理,促成双方和解、原告撤诉,达到了案结事了、化解干戈的效果。

案情回顾原告顾某与被告曹某于2024年初相识,后逐步发展为恋人。20245月至8月,曹某因个人消费所需等,让顾某转账,顾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累计向曹某转账35000元。20246月至8月双方同居期间,曹某同时与其前男友保持着亲密关系。原、被告订婚时被告曹某又提出高额彩礼,导致双方谈崩,不欢而散。同年823日晚,曹某将顾某的行李扔到房外并报警称遭到顾某骚扰,双方关系恶化后默认分手。原告顾某认为,其向被告曹某转账系基于双方维系恋爱关系能够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既然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由被告曹某返还上述款项。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本案后,考虑到双方曾为恋爱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行为系特殊情形下的附条件赠与。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积极引导双方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最终,双方取得共识并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了对被告曹某的财产保全。双方干戈化为玉帛,案结事了。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是我国部分地区长久以来形成的婚嫁习俗,称定亲彩礼、聘礼等,婚前男方给付彩礼已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从法律意义上讲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金钱或者财物,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予。合理情形范围内的彩礼属于双方意思自治,应予保护。但在一些地区,女方索要高价彩礼给男方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仅破坏了善良淳朴的民风,也有悖中华民族诚实劳动、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

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逐年呈上升趋势,姚安法院不断加大调解力度,创新调解方式,在诉前、诉中、诉后积极引导当事人特别是婚恋男女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人生观、价值观。其要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从法治意义上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司法目的。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