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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造枪偷猎酿苦果 以身试法被法“网”
作者:施瑞瑾  发布时间:2024-12-12 10:16:14 打印 字号: | |

高手在民间

无师自通造枪支

贪吃野味触刑法

非法捕猎反被捕

近日,姚安法院以“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312月,周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等枪支零件改装成枪支,然后将枪支藏在自己家中。20248月,在公安民警向其核实线索时,周某主动向民警上缴了该枪支和弹药。经鉴定,周某非法制造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20244月,周某三次用其非法制造的枪支在山林内猎捕竹鸡共六只,并将竹鸡带回家中,将鸡肉食用、鸡皮悬挂于房屋内。2024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周某非法猎捕的竹鸡为白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六只白腹锦鸡的经济价值为30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七人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及其代理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环境,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大家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