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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1.62亩油菜籽仅收获8公斤 损失谁来担?
作者:梁宝丹  发布时间:2025-01-06 11:01:16 打印 字号: | |

油菜籽作为重要的经济作物,可以榨油,为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榨油后的油菜籽可以制作成肥料,添加到土壤中增强土壤的肥沃性,使之形成良好的生态循环,促进农作物的生长。

基本案情73岁的王某雇请周某,用收割机收割自家种植的1.62亩油菜籽,双方约定收割费为120元。收割完毕后,王某发现油菜籽几乎泼撒在田里,机器里仅有8公斤油菜籽,要求周某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随后王某的家人将周某的收割机锁起来,周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解未果,于是王某当即向农机作业质量投诉站进行投诉,投诉站的工作人员根据王某反映的情况到田里实际勘察,并提出了书面赔偿损失建议。后王某以周某拒不赔偿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其油菜籽损失1120元。

法院判决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周某之间形成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周某在收割过程中造成油菜籽大量泼撒,给王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周某应当赔偿王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损失数额的确定,在王某与周某发生纠纷后,农机作业质量投诉站已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做出了赔偿的标准和建议。经审查,该建议系专业机构作出,计算标准客观、真实,为减少诉累,当事人同意将收割费一并处理,扣减120元收割费后。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赔偿王某1000元。

法官寄语:签订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应当有契约精神,合同签订后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生活中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时有发生,违约的一方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等方式进行弥补,只有各司其职,全面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才能使利益最大化。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