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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转让快递网点解约不畅 多元调解当场履行获赞
作者:张雪晴  发布时间:2025-01-16 09:22: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兴起,也带动了快递行业新业态的迅速崛起。快递业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新矛盾新问题,其中,因快递网点经营业务转让产生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近日,姚安县法院速裁法官与特约调解员成功联合调处了一起因快递末端网点经营业务转让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直击案情姚安某快递有限公司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进行了快递网点备案,在县城开办了多个快递驿站,经营范围为揽件、派送、运输、投装卸及客户售后服务,李某为该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612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快递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公司下辖的姚安某片区快递业务交由张某负责,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张某按约定于当日向李某支付了10000元履约保证金。202312月,张某因身体原因,经与李某协商一致后,张某将享有经营权范围内的业务转让给第三人王某。20241月,李某与张某结算确认车费、管理费、包仓费、仓库费等费用后,张某认为李某应退回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而李某认为需要再扣除10%违约金,双方就履约保证金退还及解除协议事宜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将李某的快递公司诉至姚安县法院,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由被告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

协作调解姚安县法院立案法官在了解该纠纷后,及时将案件委派至特约调解员,并由速裁法官现场指导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说明情况后,在调解员对矛盾争议点的分析下及速裁法官针对快递业务经营权转让的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进行释法析理后,双方对解除合作协议及剩余履约保证金如何退还的争议达成了一致,李某当场将4350元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张某,双方握手言和,圆满化解了一起纠纷。

法官说法

关于快递业务经营权转让的合同性质和效力的认定。

1.转让快递业务片区经营权的合同虽属于无名合同,对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仍应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认定,对于片区快递业务经营权的转让行为是否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并没有规定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自行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将快递业务划分若干片区并转让所划分片区经营权还需要取得特别许可,即转让标的为快递业务片区经营权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转让快递业务片区经营权的合同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适用,转让人对所转让的经营权应当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转让人所转让的经营权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受让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受让人将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