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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违法收购“废品” 领刑又罚钱
作者:杨梅  发布时间:2025-01-20 10:10:1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废品收购站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环节,其合法合规经营变得尤为重要。然而,一些经营者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明知售卖者所卖的废品涉嫌违法,仍还收购。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案情介绍2023年,被告人李某甲夫妇在其经营的经营部及仓库内,明知系盗窃所得,仍以41594元的价格收购李某(另案处理)、由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的踏板平台、梯笼楼梯、钢模板等物品。

姚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夫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对李某甲夫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收购废旧物品本身不违法,但对于废旧回收行业从业者,要注意加强行业知识的学习,合法经营,不收购国家明令禁止回收的物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盗窃所得的踏板平台、梯笼楼梯、钢模板等赃物涉嫌违法,建议废品收购站在收购废品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收购来源不明或涉嫌违法的物品。对售卖者提供的物品要进行详细核实,在必要时要求售卖者出示合法来源证明,不能仅凭借平时从事废品行业的经验和直觉来判断所收物品来源是否合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院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