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观念里,部分人会觉得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只要有借条作为证据,起诉就一定能赢。因此不少出借人在借款时只要求借款人出具一份借条,往往忽视对资金交付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那么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还款,能否取得胜诉呢?
基本案情:金某与毛某原系朋友,2007年毛某向金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金某人民币244000元,大写贰拾肆万肆仟元正,此款在 2008年4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毛某”。2020年12月的某天,毛某和金某到共同好友家中做客时,金某夫妇向毛某讨要上述欠款无果,金某的妻子张某在毛某离开时,坐到了毛某的车上,被毛某拉到楚雄,双方因此事还进行了报警处理。2023年金某以毛某拒不归还借款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毛某归还244000元借款。并提交了借条、调查笔录等证据。
法院判决:姚安法院经审理确认,《借条》为毛某所写;《调查笔录》因被调查人未出庭作证,无法审查核实;短信截图为金某单方编辑,无证明力;出庭证人对二人争议的事实不清楚,证言不具有证明力。金某对双方交情及借款陈述有违常理,对借款逾期近15年才起诉的解释也不符合情理,对借款的资金来源,仅是单方陈述,无相应证据印证。虽然《借条》证明了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但金某未能提供借款实际已交付的充分证据,未完成举证责任,属于举证不能。最终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金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寄语:在只有借条没有交付证据的情况下,对出借人来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如转账记录、汇款凭证、取款记录)。仅以借款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依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所以民间借贷纠纷并非传统观念里,只要有借条就能胜诉,因此大家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注意保存交易明细、交付记录、聊天记录及其他与借款事实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减少败诉风险。